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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質押給個人可以嗎

一、土地使用權質押給個人可以嗎

土地使用權質押給個人可以嗎

依法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農村土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暫時不能抵押。

二、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出抵押登記。

三、所需資料、辦理時限、辦理程式

(一)申報資料

1、抵押雙方申請書各1份;

2、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委託書原件各1份;

3、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雙方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證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1份,土地估價技術報告1份;

7、抵押宗地徵地費、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的繳款證明1份;

8、抵押宗地內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及承諾書各1份;

9、抵押合同原件1份;

10、借款合同原件1份;

11、抵押宗地圖、座標表原件各1份。

(二)辦理時限

14個工作日。

(三)辦理程式

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分局地籍利用科受理——權屬調查——分局稽核——市局會籤——繳納登記費——分局地籍利用科——領他項權證。

只要滿足條件並辦理合法登記,土地使用權就可以隨著土地上的附著物、建築物一同抵押出去。政府會對一切抵押行為進行監督,辦理時需要到用地單位遞交合同、地圖、報告、使用證等資料。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不等同於土地使用權真正完全的轉移了,轉移後使用者的權利仍然可以實行。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權質押給個人是可以的,但必須符合是國有土地,對於農村土地或者是宅基地等情況都是不能夠進行質押的,同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呢絨也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權益才會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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