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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是什麼?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是什麼?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是什麼?

目前為止,我國法律上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沒有明確的規定,有些法律法規只是對“建設用地”的概念做了部分解釋。《土地管理法》雖然專門設了一章來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但是沒有對“鄉(鎮)村建設用地”做出界定,《土地管理法》同樣沒有對這一概念進行明確的規定。由此可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這個用詞只是實踐當中的一個習慣稱謂而已。結合我國的相關法律,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等建設所佔用及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是城鎮以外我國廣大農村和集鎮建設用地的統稱。從這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

1、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也就是宅基地

2、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也就是經營性用地。

3、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也就是非經營性用地。綜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是國有土地,也不是農用地,也不是未利用地,是依法經過批准由農用地轉成建設用地,是合法的建設用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的流轉即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在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流動和轉讓。從土地流轉的內容來看,集體土地流轉大體上可以分為所用權流轉、使用權流轉和土地用途流轉三種情況。所有權流轉就是指國家徵收農村的集體土地,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使用權流轉指的是將土地通過出租、轉讓等方式讓與他人使用的情形;土地用途的流轉是指改變了土地利用的方式,由農用地轉變成非農用地。

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也沒有確定的說法,但是從土地流轉的現狀來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指的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流轉。

本文所討論的是關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即佔有較小比例的非法隱形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劃分為初次流轉和再次流轉。初次流轉的流轉主體是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流轉,指的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相分離”的原則,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通過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等形式,與所有權相脫離,有償或者無償地轉移或讓渡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可以看出初次流轉的方式有劃撥、出讓、抵押、作價出資或入股等。

再次流轉指的是已經從集體經濟組織那裡得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定使用期限或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之前,再以一定的形式,將該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它是不同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它的流轉方式有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繼承等。

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僅允許農村建設用地有條件的發生流轉,而且可參與流轉的建設用地範圍很狹窄,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卻在數量、規模以及地區覆蓋面上呈不斷擴大的趨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是對於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並不是特別的理解,實際上我們國家的農村集體用地應當是所有權歸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使用權是可以通過轉讓或者是用其他方式來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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