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方式是什麼?
一、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方式是什麼?
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方式如下: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併、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專案;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是什麼?
程式:受理——稽核——報批。
1、轉讓、受讓雙方共同提出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轉讓方重點闡述取得該地塊情況,投資建設情況,轉讓理由:受讓方要闡述用於何專案建設,要明確同意接受原轉讓方受讓該地塊時約定的建設要求,同意按評估價辦理轉讓。申請要轉讓、受讓雙方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2、受讓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影印件;
3、受讓方投資專案審批、核准、備案檔案影印件;
4、受讓方平面佈置圖;
5、受讓方勘測定界圖及報告;
6、受讓單位房產證影印件(如果首次轉讓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轉讓方及國土分局、所實地踏看確認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7、轉讓、受讓雙方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8、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
9、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
10、轉讓方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原流轉合同影印件;
11、簽訂六份轉讓合同,宗地圖必須由受讓單位法人簽字及單位蓋章;
12、土地使用權轉讓稽核表;
13、工業專案受讓方應附環評批覆檔案影印件;
1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的所有權是隻有我國的國家和集體才能擁有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以避免再遇到相關的土地的情形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