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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未收也要承擔責任嗎?,替人出謀劃策

案例:

替人出謀劃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擔責任嗎?

崔某家有一片果園,每到水果成熟時,崔某都很煩惱。因為經常有人在夜裡潛入果園偷果子,崔某不得不去看守。當果園又一次被偷後,崔某非常生氣,找到村民陳某商量對策。陳某也對行竊者非常討厭,便告訴崔某說:”在果園挖幾個坑,埋上獵夾,這樣就可以抓住竊賊了。“並將自家的獵夾提供給了崔某。崔某依計而行。幾天後,村民馬某經過崔某家的果園時不慎落入坑中,被獵夾夾上腳踝,花去醫藥費8000元。馬某找到崔某要求賠償,崔某認為獵夾是陳某的,應由陳某賠償。那麼,馬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呢?


法律解析:

馬某的損失應由崔某和陳某共同賠償。崔某聽從陳某的提議,在果園內挖坑設定獵夾,應該能預見到可能會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但依然實施並造成馬某受傷,所以應當承擔馬某的損失。而陳某向崔某提供獵夾、出謀劃策等行為,屬於幫助、協助他人實施侵權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幫助行為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所以,馬某的損失應該由崔某與陳某共同賠償。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1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69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