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普法法律網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2.1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TAG標籤:分公司 債權債務 負責人 承擔責任 債務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