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

當前位置 /首頁/房產糾紛/物業糾紛/列表

物業糾紛中關於追訴時限

物業糾紛中關於追訴時限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物業費追訴期限與追訴時效

對於物業費欠費的訴訟時效問題,需看欠付物件來確定。
一是房主拖欠物業費,屬於服務合同關係,向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物業公司不能違法約定延長訴訟時效;
二是承租人拖欠物業費,在司法實踐中則屬於房屋租金的組成部分,訴訟時效不能與房主的服務合同同等對待,應適用於租金法則,應以一年為限;
三是如果物業公司有證據證明他們在訴訟時效時間內,曾經向你催交過物業費,適用於時效中斷中止情形,可以接續與延長訴訟時效。
所以,拖欠物業費訴訟時效期,要根據具體情況確認。
首先、拖欠物業費是民事糾紛,在民事糾紛中不叫追訴期而是叫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七章規定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