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是怎麼樣的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是怎麼樣的
律師解析: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
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
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