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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的加班費是怎麼算的

計件工資的加班費是怎麼算的

我們發現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是標準工時制,除此之外還有實行綜合計工時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而對於這部分勞動者而言,如果構成了加班的話,那隻要不是自己主動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究竟這個計件工資的加班費是怎麼算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進行了解。

一、計件工資的加班費是怎麼算的

第一,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半年之內安排調休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而言,瞭解和遵循國家對計件工時制度及加班費的規定,都有助於保護雙方的切身權益。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與勞動部門取得聯絡,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害。

二、綜合計工時制度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需要注意綜合工時制和計件工時制的加班時間認定是比較麻煩的,但並不是說這類勞動者就不存在加班的情況了。這點還請大家注意。當然,計算加班費的時候要以國家規定的為標準,單位是不能私自規定加班費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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