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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剋扣工資有哪些法律責任

惡意剋扣工資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般用人單位會從職工每個月的工資中扣取相應的社保費用,這樣的剋扣工資是被法律允許的,是合法行為。要是單位胡亂剋扣職工工資的話,也就是我們說的惡意剋扣工資,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究竟惡意剋扣工資有哪些法律責任?本站為您詳細介紹。

惡意剋扣工資的法律責任

所謂剋扣工資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如果勞動者遇到被單位惡意剋扣工資的情況,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然後勞動監察部門會根據法律規定責令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如果逾期不支付的,則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必要時,你還可以委託本站專業律師來為您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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