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能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 2.7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公司不能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後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TAG標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 試用期 勞動糾紛 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