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 8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用人單位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或總經理的,並不會導致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若勞動者不及時、親自到崗工作的,則按曠工處理。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規情形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TAG標籤:勞動合同 法定代表 用人單位 變更 勞動糾紛 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