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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是否合法?

一、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是否合法?

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是否合法?

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在某種情況之下是合法的,提高勞動報酬情況,這些勞動者拒絕不續簽是合法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1個月之內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單位應受到相應的處罰,也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同樣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能會存在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是一拍兩散的結局,那麼針對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雙方未籤訂勞動合同,單位是否進行賠償有如下說法: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固定勞動合同期滿之後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勞動者在次關係中出於弱勢地位的保護,勞動者如果沒有給單位造成特別重大的過錯,那麼經濟補償金是單位必然要支付的;

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本來應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上一份勞動合同雖然期滿,但是即將簽訂的下一份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而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或者是無重大理由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屬於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就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二、勞動者不續簽的情況。

如果是勞動者在合同到期之後不續簽合同,可能也會存在多種情形:其一是用人單位在下一份勞動合同中有列明不利於勞動者的條款或者是故意調低薪資水平,使得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這一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是單位以間接的手段逼迫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不予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固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下一份勞動合同中表示願意支付更多的勞動報酬挽留勞動者,但是勞動者還是不與續簽,那麼單位沒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除非勞動者自願不續簽合同且用人單位在待遇有所增加的情形下勞動者仍然不願意續簽,則不需要簽訂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況一般來說,單位都是會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

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麼樣的呢,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相應的規定,一般按照勞動者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以工作的年限結合計算,如果沒有滿一年但是工作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沒有超過6個月的可以按照半年計算;如果勞動者的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那麼一般按照3倍作為計算的標準。

在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期限進來之後是否需要續簽,需要根據不同的主體來區別對待的。如果勞動者方面不願意續簽的話,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但是前提必須是用人單位根本不存在任何的過錯。如果降低勞動報酬的話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