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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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班未入職有工資嗎?

如果上班未入職有工資嗎?

眾所周知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拖欠工資的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款項的要求向用人單位追討。但是,往往在生活中還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員工並沒有在第一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幾天之後覺得工作不適合自己,辦理離職。那麼,如果上班未入職有工資嗎?

一、如果沒辦理入職有工資嗎

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的那天,如果勞動者有上班的,是有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的。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二、法律依據有哪些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書面形式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如果你將辭職通知書直接遞交用人單位,應讓單位開具簽收條或回執單並加蓋公章;或到郵政以快件的形式遞發給公司,要保留快遞單號,復聯等證據。辭職期限屆滿工作的最後一天你可以找單位辦結工資及相關手續,如果單位扣發工資或故意拖欠,你將蒐集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書、有公司名稱的工衣、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或同事的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等等,和辭職手續的相關證件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相關的法律法規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以上就是“如果上班未入職有工資嗎?”的具體回答,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入職也可以討要工資,但是小編還是建議大家為了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法律糾紛,儘量在第一時間內就將入職手續辦理並且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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