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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員工辭職之後一定要等30天嗎

一、正式員工辭職之後一定要等30天嗎?

正式員工辭職之後一定要等30天嗎

其實提離職申請後,員工並不需要真的必須待滿30天才能走。實際上只要企業願意,隔天走都沒問題。

30天的規定,更偏向於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在勞動法律的規定裡,對於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後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為什麼有這樣一個規定呢?這就是從用人單位的需要來考慮的。

每一個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必然承擔著一部分的職責,掌握著一部分工作的資訊。

工作時間越長,掌握的資訊必然越多,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因為辭職員工沒有進行工作交接,其餘員工不知道這個人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

這就要求,離職員工必須留下較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業安排新人對接工作,順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過去。

但是這個時間不可能無期限地拖延下去,這樣又會對離職員工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所以最終的決定就是,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

二、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是不是會扣工資?

沒有提前提出離職,辦理離職手續後,不應該扣除工資,

應該提出辭職後,單位同意當天離職的,工資發到離職當天。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員工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員工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自己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自己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員工自己擅自提前走人,到時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自己的決定,員工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自己書面通知到了,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自己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員工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員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自己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員工就有口難辯了。員工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員工自己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自己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由此看來,正式員工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離職通知書,但是不一定等三十天後才能走,如果用人單位提前批准也是可以提前走的,否則可以等三十天,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就可以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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