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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退的程式是什麼?

公務員辭退的程式是什麼?

公務員辭退的程式是什麼呢?是由所在單位根據事實情況,填寫辭退申報表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審批。被辭退的可以領取辭退金或是失業保險金。對辭退不服的可以行使申訴權和控告權維護自身權益。下面詳細解釋公務員辭退的程式。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辭退的程式

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利。但處理不好,也會侵害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

1.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按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式辦理:(1)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2)任免機關人事部門稽核;(3)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2.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

在辭退程式中,將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到被辭退的公務員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公務員被辭退後就失去了公務員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務員的待遇,需要讓公務員知道被辭退的事實和理由,這樣在他不服時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和控告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書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務員進行申訴控告的依據,也是辭退決定生效的條件。

二、辭退的待遇

公務員被辭退後,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被辭退的公務員應在接到辭退通知的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有關機構登記。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在沒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領取辭退費。目前,辭退費的發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低於國家公務員辦事員職務的最低工資,高於社會救濟”的原則確定。一般是按照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保留補貼的80%確定。關於辭退費的發放期限:被辭退的公務員工作年限不足兩年的,發放3個月的辭退費;工作年限滿兩年的,發放4個月的辭退費;工作年限兩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1個月的辭退費,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公務員重新就業、參軍、出境或出國定居、勞動教養或判刑的,停發辭退費。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公務員辭退的程式。還有就是辭退審批表和辭退決定要存入本人檔案的。同時要保護好辭退待遇的合法權益。辭退畢竟涉及公務員的個人利益,需要很嚴格的程式和步驟。如果您還有其它關於辭退公務員方面的問題,請諮詢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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