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電子郵件可否做為證據 普法法律網 勞動仲裁 2.1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電子郵件可以歸類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電子郵件具有易被篡改和偽造的法律問題,所以實踐中對其發揮證據的效力要求更嚴格一些,如往往作為間接證據使用,並結合其它證據來佐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TAG標籤:可否 做為 電子郵件 勞動糾紛 勞動仲裁 仲裁 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