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

當前位置 /首頁/勞動工傷/勞動仲裁/列表

勞動糾紛律師

在處理勞動糾紛的時候,一些勞動者知道自己的能力比較弱,容易影響到自己的權益。為此在處理勞動糾紛的時候都會為自己找個專業的律師。
在打官司中的律師費,一般是聘請方自行承擔,敗訴方不承擔對方主張權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1、法律援助案件。
第2、著作權侵權案件。
第3、商標權侵權案件。
第4.專利侵權案件。
第5、不正當競爭案件。
第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
第7、借款擔保權訴訟案件。
第8、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第9、仲裁案件。
除前述情況外,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否則無權要求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