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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單位不批准是否能辭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單位不批准是否能辭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單位不批准是否能辭
1、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辭職,即使單位不批准也能辭。在三十日到期後,勞動合同就解除。但如果與單位協商一致解約的,則必須要經單位同意,意見不一致的就暫時不能解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