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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全員降薪

全員降薪 勞動法
勞動法 老闆無故降薪怎麼辦
你的老闆做法不合理具體表現為:1、你於2010年4月進的公司,至2011年6月份開始固定工資是4000元,那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自2010年5月份開始至今你可以請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2、你的固定工資是每月4000元,公司必須足額支付,公司每個月剩下的1000元年終才發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3、2012年因你懷孕公司簽訂與你籤勞動合同只給1350元基本工資。首先,你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否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第四項之規定;其次公司以此為由只發基本工資做法與原約定每月4000元相差很大,是對懷孕女職工的歧視,是極為不後理的,你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就公司不能足額支付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