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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給別人的孩子無贍養繼承

送給別人的孩子無贍養繼承
自己的孩子可以送給別人撫養

收養法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


法律依據: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可以送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須共同送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則可以由另一方單方送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撫養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優先撫養權,只要他們願意並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那麼另一方就不可以將未成年子女送養。收養年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該徵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則不能將其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