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怎樣處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82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怎樣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AG標籤:治安管理 訴訟仲裁 教育 設施 安全事故 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