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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行政給付

工傷保險待遇行政給付
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內容具體有哪些

工傷賠償中的賠償款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給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給付。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員工或者其家屬在工傷保險機構領取工傷待遇賠償金的時候,工傷保險機構會讓領取者本人在相應的文書上簽字,簽字就代表著領取了工傷待遇。至於公司也是一樣的道理,公司不可能在支付了相應的賠償金以後不留下任何的憑證,員工日後想要重複索要工傷待遇的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