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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始終拖延不開庭怎麼辦

二審始終拖延不開庭怎麼辦
二審始終拖延不開庭怎麼辦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還可以延長二個月;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二審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