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認定標準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6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認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本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 TAG標籤:刑事辯護 竊聽 器材 非法 竊照 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