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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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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

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也是執行。由於探望權涉及到人身的問題,就不能對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為的根本標準。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在執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違反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探望子女而受到處罰,都會給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

探視權指的是離婚之後,其中一方對於子女應有探望的權利,這項權利屬於法定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夠侵犯,並且,相關人員是具有協助的義務的,如果離婚之後對方不讓見孩子的話,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執行起來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