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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式包括哪些

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式包括哪些
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式包括哪些
1、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仲裁裁決。
2、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