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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律師函

單方解除合同律師函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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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的單方解除合同律師函怎麼寫?能否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合同律師函的情況如下。
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並且造成其嚴重損害時,允許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具體表現有幾種情況:
  1、解除合同的人違約,無故要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2、被解除的一方存在違約,導致合同解除,也可以追究過錯方違約責任。
3、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單方解除,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的情況,不能追究違約責任。
4、總則或者分則的法定原因解除,這些法定原因多半因為違約或違法產生,可以追究過錯人違約。
    而其實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也是需要有依據的,依據之一就是法律對法定解除權的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依據之二是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