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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樣的,解除居間合同要發律師函嗎

一、什麼是居間合同?

解除居間合同要發律師函嗎,是怎樣的

居間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二、居間合同有什麼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摺疊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一)居間人的權利: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四、解除居間合同要發律師函嗎?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是要向對方傳送律師函的。發律師函一方面是為了警示對方,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通知對方。所以解除居間合同時需要發律師函的。

通過對上文的閱讀,我們可以瞭解到什麼是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有什麼的特徵,以及居間人應該履行哪些權利和義務,還有就是最重要的一個問題,解除居間合同要發律師函嗎?通過閱讀我們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解除居間合同是需要發律師函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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