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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職業病雙重賠償

工傷與職業病雙重賠償
工傷職業病
我的耳朵的受噪音損害,從1999年進入公司,職業健康檔案每二年都有體檢,每次耳朵體檢都相對損害又要重些。勞動局工傷認定科科長,跟我說你是解除了勞動合同的,現在沒有存在勞動關係,說他們沒有碰到這種情況,不收我的工傷認定申請書,這根本就是在騙人,後來我把他們以前辦理過這種的例子說出來,該科科長又馬上改口說,你的耳朵受到損害你們單位也沒有否認。於是在我往下追問後,該科科長叫他們的工作人員就給了我工傷認定的表。我於9月17日填寫好給單位簽字蓋章後交了他們醫保科(工傷認定科)的工作人員,但是他們工作人員還在跟我理論你已解除合同,不存在關係。我知道他們是在與我單位推拖付擔責任,因為工傷是單位與勞動局共同付擔責任的。各位律師請問:工傷認定和患了職業病與解除勞動合同因該是沒有關係的。因該是二個概念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