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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 行為犯
行為犯

行為犯是以犯罪行為實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為既遂,這類犯罪的既遂的出現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犯罪結果,也不要求實際損害的可能性即危險狀態的出現,而是以行為完成為標誌。當然,這些行為又不是一招手即告完成,而是要求有一個實行過程,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典型的如強姦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和偷越國境罪等。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日常生活當中的一些犯罪行為都作出了不同型別當中的規定,因為有些犯罪行為必須要求相關的危害,結果發生而有的犯罪的話,僅僅是要求有危險就可以了,所以犯罪既遂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具體是由法院來進行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