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定力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TAG標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 東莞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