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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的性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的性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設在政府內,具有行政機關的屬性,依據我國的法制原則,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仲裁活動,其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其中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定和組成決定了其性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設立的,因此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的國家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