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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庭辯護的順序是什麼

有關法庭辯護的順序是什麼
有關法庭辯護的順序是什麼
法庭辯護的順序如下:
1、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2、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