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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怎樣判斷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在我國怎樣判斷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在我國怎樣判斷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1、承諾的遲延與遲到的區別關鍵是是否在承諾期內做出。


2、承諾的遲延是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3、承諾的遲到是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