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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是什麼意思

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是什麼意思
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是什麼意思
1.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協議保險關係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現就辦理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以下簡稱“協保”)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協保”指標由各控股(集團)公司或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所屬企業的實際情況,按政策規定彙總稽核後統一向市就業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在市再就業辦公室批准的“協保”指標內,控股(集團)公司或區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其實際繳費能力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協保”人員繳費總額、繳費方式、繳費期限等問題簽訂《“協保”繳費協議》,各區縣職業介紹所憑雙方簽訂的協議和結算憑證以及“協保”人員名冊辦理有關發放《勞動手冊》手續。
三、“協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實行歸口管理、一頭結算的辦法,即由控股(集團)公司或區縣人民政府授權,委託的部門將所屬企業“協保”人員按規定應繳的社會保險歸集彙總後,按照所簽訂的《“協保”繳費協議》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結算手續。
四、控股(集團)公司或區縣人民政府授權、委託的部門原則上應以現金形式為“協保”人員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到其退休日止。一次性繳費確有困難的,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後可分期均衡繳納,簽訂協議後的首次繳費不得低於應繳金額的30%。
五、職工按規定簽訂“協保”協議後,單位應及時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轉入指定的“協保”人員養老保險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