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內容有什麼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8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內容有什麼《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二)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的;(五)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其工資清單的。 TAG標籤:支付 勞動糾紛 四十八條 工資 廣東省 工資福利 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