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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內容有什麼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內容有什麼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內容有什麼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
(二)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的;
(五)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其工資清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