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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罪

使用童工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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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

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 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確因當事人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欺騙手段而導致使用童工,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