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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問題條例》第十五條

《社保問題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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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叔父問下《社保問題條例》第十五條的相關問題
根據我國的《社保問題條例》第十五條,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勞動保障部門於每年6月底前公佈下一繳費年度啟用的上年度本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單位應當根據被保險人工資變化情況於30日內申報調整繳費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