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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那些事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實務中高發且爭議較大。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可以說是工傷認定中的“網紅”,職工十分關注,企業十分頭疼。今天,我們就來聊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傷問題。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歷史沿革

1996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 [1996] 266號)第八條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011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016年3月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現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變化

對比可以看出,現行規定有如下變化:

1、摒棄了過去關於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而以“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取代,擴大了工傷認定部門的裁量權,規定更加柔性;

2、去除了過去僅限機動車事故的限制,將機動車事故與非機動車事故以及職工因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交通工具發生的事故都納入進來,擴大了認定範圍,保障了職工權益;

3、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條件限制,有利於提示和引導職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減少道德風險,維護公序良俗。

關鍵概念解讀

正確把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對其中的幾個關鍵概念,應全面理解:

概念一:上下班途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的規定, “上下班途中”應包括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三個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概念二:事故傷害

這裡的“事故傷害”,可以是職工未駕駛或乘坐車輛發生事故受到的傷害,可以是職工自己駕駛或乘坐的車輛發生事故受到的傷害,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事故受到的傷害,包括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概念三:事故認定

“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共分五類,其中“非本人主要責任”應當包括“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三類,屬於可認定工傷的範圍(對於無法認定責任或無法查明等情形下,是否可以認定責任,存在較大爭議,在此不做詳述)。

律師建議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關係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成功與否的重要證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警,以便公安交警部門勘查現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明確事故責任劃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應當客觀看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積極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分擔用工法律風險。對於有爭議的交通事故應提前介入,聽取專業法律人士的建議,避免作出錯誤判斷及行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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