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延遲收房物業費怎麼算
Q1
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但是業主發現新房不具備交付標準,要求開發商整改。業主在開發商整改完成後收房,但物業公司從開發商首次通知業主收房的時間起算並收取物業費,合理嗎?
部分地區也根據該規定針對物業費交納數額頒佈了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範性檔案等作出進一步細化。
Q2
業主是否應該從收房後開始交納物業費?如果業主因某些原因,在開發商通知收房的3個月後收房,這3個月需要交納物業費嗎?
若已符合交房條件、因業主一方原因而遲延收房的,遲延收房期間的物業費應由業主承擔。
Q3
業主已經交納了物業費,為什麼物業公司還要業主交小區水電公攤費呢?這個合法嗎?
若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授權物業公司代收水電公攤費用,業主應當向物業公司交納,同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代收費專案、標準、金額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若物業服務人假借代收公攤水電費名義,收取額外費用的,不合法。
Q4
物業以業主不交納物業費為由,不交付房子,合法嗎?
當然,如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未履行配合辦理房產證的義務時,業主也不得以開發商未交付房產證為由拒交物業費,應當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Q5
若法拍房公告裡未約定物業費繼受主體的,房產過戶至買受人之前的物業費,應由誰承擔?
法院的拍賣檔案不僅有拍賣公告,還有拍賣成交確認書、執行裁定書等。若法院的拍賣檔案中均未對確權之前的物業費進行約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物業公司可向原業主主張確權前欠繳的物業費,獲得生效債權文書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參與拍賣房款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