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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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被家暴報警怎麼處理

一、孕婦被家暴報警怎麼處理?

孕婦被家暴報警怎麼處理

報警處理後可以申請傷情鑑定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傷情鑑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二、家庭暴力告誡制度

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是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家庭暴力加害人採取訓誡、教育、警示等非強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的一種治安行政指導。2013年7月25日江蘇省高階人民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和江蘇省婦女聯合會聯合印發了《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江蘇省在全國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保護受害人權益,維護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建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旨在通過發揮公安機關治安行政指導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預,解決當前防治家庭暴力手段單一、被動和滯後等問題,其主要內容包括:對加害人的進行教育、警示;對受害人進行法律幫助;對加害人進行家庭暴力矯治。

三、孕婦受到家暴該怎麼處理

1、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對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應當及時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婦女輕微傷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給予施暴方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

4、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可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在離婚時獲得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內的離婚損害賠償。

5、對於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婦女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於被害人因受強制、被恐嚇等原因不能告訴或者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代為告訴。

孕婦是特殊的群體,在懷孕期間應該比平時受到更細緻入微的照顧和保護,但是也有不少的孕婦在懷孕期間被家暴,這是不能容忍的,對於家暴的行為,不能容忍,需要通過合法的手段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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