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能否撤銷婚姻,結婚前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 普法法律網 結婚 2.1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一方隱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婚後才知道,雖然一方患病,屬於個人隱私,但婚姻的相對方也有知情權,不應以隱私對抗知情權。一方結婚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侵犯了相對方的知情權,因此,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TAG標籤:前有 撤銷 結婚 另一方 告知 婚姻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