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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法院離婚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由於婚姻的複雜性,因此夫妻離婚時法院必須要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才能夠進行審理。因此很多人就比較關心法院離婚調解程式是怎樣的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院離婚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二、法院離婚調解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係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後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後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儘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都是必須要進行調解的,不過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後,方能進行調解工作。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讓他們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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