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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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調解的程式是怎樣的

法院離婚調解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法院調解的程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法院調解的程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法院調解的程式中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調解屬於訴訟離婚中的必經程式,所以每一起離婚案件其實都是要先經過調解的,往往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依法做出相應的判決處理。而在調解的時候也要一定的程式要求,其中除了調解失敗之外,還有可能出現調解和好和調解離婚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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