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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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還有嗎?

一、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還有嗎?

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還有嗎?

該離婚協議無效。離婚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協議可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夫妻雙方在訴訟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對雙方在離婚之後財產的處理,那麼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之前,該協議將不能生效,對雙方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自然而然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該協議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可作為財產處理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前如果存在有離婚的協議,那麼這份協議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而且在起訴時會結合當事人所提交的起訴狀,以及還有起訴的訴求來進行判決,所以,當雙方對於協議離婚有任何糾紛的,那麼是可以利用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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