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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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什麼證明?

離婚需要什麼證明?

雖說“百年修得共枕眠",但是,婚姻關係破碎後,需要還彼此以自由,離婚,對雙方來說,是一種解脫和釋放。離婚類似結婚,都需要在民政部門經過一定的程式。那麼,離婚需要什麼證明?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離婚所需的證明及辦理離婚的手續。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藉證明)、結婚證、協議書(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達成一致)、二張2寸近期免冠照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宣告書,在宣告書和協議書上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離婚證,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發給雙方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正式宣告解除夫妻關係

如果沒有結婚證,先在本人所在的村委會或單位開一封證明信:兩個人的基本情況、何時、何地、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先補結婚證,緊接著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雖不像結婚那樣值得高興,但是在生活閱歷上添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在生命中增加了成熟的痕跡。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由於現實情況的複雜性,請您根據您的實際情況,詳細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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