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是什麼 普法法律網 收養贍養 1.5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的內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被收養。《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TAG標籤:收養贍養 第四條 婚姻家庭 收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