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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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指定遺產監護

如何指定遺產監護

如何指定遺產監護

未成年人繼承遺產並不受限制,但如果辦理相關繼承手續,可能需要監護人代理。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二)未成年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

父母死亡,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則由親屬、關係密切的朋友等法定監護人進行監護。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新增了遺囑監護條款,即監護人死亡前,立下遺囑,為被監護人指定新的監護人,遺囑會在監護人死亡後產生法律效力。在父母雙方遺囑中所指定的監護人不一樣的情況下,會詢問被監護人的意願。

遺囑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更科學的監護措施,監護人生前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監護人,能使被監護人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又能避免諸多因監護權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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