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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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老師是學生的監護人?

是否老師是學生的監護人?

只要學生進入學校學習就相當於是大多數時間會是脫離父母的監護而在校園中度過,所以很多父母就會覺得自己將孩子交給了學校就應該也把監護的責任也轉交給了學校,在這種理解下就把老師當做是學生的監護人。那麼,是否老師是學生的監護人?

一、是否老師是學生的監護人?

教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學校對學生是有監護責任的。學生實際上處於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對其子女的監護權已經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監護關係, 學校應為未盡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而老師是行使學校對學生監護責任的直接執行者,所以,準確的說,老師在行使家長和學校給予的對學生的監護權利。

鑑於現實學校的管理能力受到師少生多,比例失衡的制約,以及民事賠償能力受到經費短缺限制的實際情況,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了學校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不承擔監護人的責任,只承擔過錯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學校雖然對在校未成年學生沒有監護職責,但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在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中,學校如果無過錯,則不是本案的責任承擔主體;如果有過錯,就會成為本案另一責任承擔主體,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綜上所述,老師在名義上雖然要在學校的教學中負責好學生的安全問題,但只是僅限於其職業的某種責任而並非直接將父母的監護責任也負擔在自己身上,如果對學生的監護問題有什麼疑惑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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