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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程式是怎樣的

變更撫養權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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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先確定,日後也是可能因為客觀情形發生變更,從而導致撫養權的變更,但此時有一定的程式要求。那到底變更撫養權的程式是怎樣的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變更撫養權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雙方協商變更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我們可知,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二)訴訟變更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七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變更撫養的處理原則

如果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符合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雙方均爭奪撫養權的,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

現實中,不管是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還是撫養費,在最開始確定之後,日後也是有可能需要變更的。其中變更撫養權的程式,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變更方式不通過而有所不同。如果能夠協商變更的話,當然就是最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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